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案说101个罪名 >> 101个罪名解读 >> 正文

101个罪名解读(100)丨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3-12-27 |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模拟

2019年5月,某县工艺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为低报货物价格、使不符合通关规定的货物免受海关查验,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向在国外定居的李某表示希望花钱打通“关口”,李某找到C国海关工作人员詹某,希望其帮助郑某以石材名义报关,并通过从中夹藏高值品的方式走私货物,同时承诺一定会表示感谢,詹某同意。2019年6月期间,郑某以“化整为零”的方式绕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安排多名工作人员向詹某个人账户转账共计五万美元。

2021年6月,郑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在本罪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认定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郑某行贿的对象詹某是C国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外国公职人员。同时,行贿罪要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种情形:一是谋取利益本身不正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二是获取利益手段不正当,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三是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向受贿人詹某给予了财物,且数额较大。因此,郑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要求,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行贿的根本动机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合法经营的企业没市场、走歪门邪道的风生水起,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污染行业风气,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多措并举、扎实有效惩治行贿行为。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突出重点、精准惩治、标本兼治,提高惩治行贿综合效能,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不断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把廉洁融入市场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尊重市场规则,合规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