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较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模拟
王某是某县法院的工作人员,被选入该县某民事诉讼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因该民事诉讼案中涉及A机电公司商业秘密,A机电公司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准许。
黄某是某媒体记者,也是王某好友。在一个周末黄某陪王某加班闲聊时,王某向黄某炫耀其了解A机电公司的重要案情。黄某觉得这是很好的新闻素材,遂向其打听案件详细情况,并让王某将A机电公司线圈制造图纸等信息提供给他,王某有些犹豫。这时,黄某趁着王某给他倒水的机会拿起手机将涉及该案的秘密级材料进行拍照。黄某根据拍照的涉密文件信息撰写了一篇新闻稿件,稿件详细介绍了A机电公司产品的技术参数。B公司看到报道后抄袭了A公司产品技术并进行批量生产,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监察机关调查后,将王某、黄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其中,黄某因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案件报道是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好的案件报道,能深入分析案件发生原因,从而引起社会的关注,对公众产生警示或示范作用,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但案件报道绝不可触碰法律底线。
分析此案,涉案人员缺乏保密意识、缺乏敬畏之心是重要原因。本案中,王某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本该从严要求自己,守牢办案保密安全底线。而他保密意识淡薄,将工作中的敏感信息当成个人炫耀的资本,故意向好友黄某炫耀其了解A机电公司重要案情,泄露了案件关键信息,导致记者黄某掌握了重要案情,并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黄某作为媒体记者,本应严格遵守新闻报道纪律,而他任性妄为,盲目追求新闻热度,私自拍照窃取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并在媒体上公开报道,把商业秘密当做新闻进行传播,造成A机电公司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导致严重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相关办案部门要举一反三,从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牢固树立办案安全无小事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对未公开案件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堵塞制度上的漏洞。新闻媒体单位要严把新闻审核关,对案件信息、敏感内容、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报道。要特别注重保密教育,使新闻工作者提高保密认识,掌握必备的保密防范知识,不断提高保密素养。同时,要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保密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保密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做到秘密不报道、报道不泄密。新闻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法规,提高涉密素材鉴别能力,不盲目追求新闻效应,真正当好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